我倒觉得不如将《工律》改名为《器物律》,以避免标题和内容在逻辑上的混乱。
(三)第七篇:工匠的培养规定。
《均工》是秦代关于培养手工匠人的法律规定。对於工匠的养成严格规定了技能要求和使用要求。
均工律简文共三条,但只有两条有律文,另一条则只有标题而无内容。律文标题系后人所加。
1.工匠养成的规定——学徒工有定额,师傅要好好教。提前学成的,上级有奖励。
【原文】新工初工事,一歲半紅(功),其後歲賦紅(功)與故等。工師善教之,故工一歲而成,新工二歲而成。能先期成學者謁上,上且有以賞之。盈期不成學者,籍書而上內史。
新工匠开始工作,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第二年做出的产品数额应与熟练工相同。工师要好好教,熟练工要一年学成,新工匠两年要学成。能提前学成的,向上级报告,给与奖励。满期仍不能学成的,应该记名而上报相关管理官员。
2.有工技本事的人,不要叫他打杂。
【原文】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勿以為人僕、養。
刑徒有技艺可作工匠的,不要叫他给人赶车、烹炊等劳役。
——呵呵,秦代还蛮重视工艺人才喽!为工匠的培养专门立了法条。这,反映出秦代对手工业发展是的重视。
(四)第八篇:中国最早的劳动法规
《工人程》标题系后人所加。律文三条。主要内容是关于手工业生产的劳动定额、同工同酬管理规定。与均工律并列为管理官营手工业劳动的法规。说大点,算是中国最早的劳动法规。文中折射出的定额考核、同工同酬思想,实属可贵!
1.区别气候条件,不同季节劳动定额不同。
【原文】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服役刑徒、待审犯人、筑城囚犯,冬季和工匠一起劳动生产时,应放宽其产品定额标准,三天收取相当于夏季两天的产品。
2.区分劳动效率。不以时间论“果果”。
【原文】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
——呵呵!秦人就有详细的功效考核。不搞时间泡的一样长,干多干少都一样。也算是尊重劳动,注重贡献吧!
3.同工同酬,男女一样。
【原文】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
——这算是中国最早的同工同酬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