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中国家喻户晓的动画形象“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在杭州惹起了官司,一家杭州的动画公司宣称,他们拥有动画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的版权,所以央视近年制作的新版“大头”是侵权了。近日记者从杭州滨江法院了解到,案子已经判决,央视败诉。
美术家刘泽岱创作大头儿子形象后卖给杭州公司
大头儿子的形象广为传播,确实是通过央视。
1994年,央视和上海科影厂筹备大头动画,导演崔世昱找到了当时借调到科影厂的著名美术设计师刘泽岱,在刘泽岱的家中,他当场设计出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形象。
当时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也没有支付费用,最初的设计稿也已经不知所踪。
不过经过央视的制作后,动画迅速热播,两个形象风靡一时。
2012年,杭州的洪某经人介绍,找到了刘泽岱,双方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合同,随后洪某与人合资成立了杭州大头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头儿子等三个形象,就属于了这家公司。
2013年,央视制作了新的3d版“大头”,又引起热潮,动画还在杭州国际动漫节上斩获奖项。但情节是新的,人物是旧的,杭州大头文化公司认为,央视使用大头儿子这几个形象,便是侵权行为。
央视认为著作权不能归个人否则是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当然了,在法庭上,央视是否认侵权的,其首先表示:刘泽岱根本就没有大头儿子等形象的著作权,后面的转让也就无从谈起。
“为了制作95版动画片,1994年底崔世昱到刘泽岱家中,刘泽岱当场勾划了三幅创意概念图,根据双方口头协议,该作品著作权归央视所有。
另外央视还提出:“一个创意概念不能直接被使用,而是需要经过很多后续步骤,播出的动画片是很多人在刘泽岱老师创意的基础上创作出的,应该属于合作创作。”
在95版动画片的片尾,人物设计标注为刘泽岱,但央视说这仅是出于字幕长度的考虑及对刘泽岱的尊重。
在答辩中央视还表示:为新版《大头》,央视已经投入上亿元巨资,如果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为个人,将会导致上述改编作品构成侵权,从而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
法院认定著作权归作者刘泽岱
“大头儿子”等形象的版权,最初是归刘泽岱,还是归央视?法院经过调查审理,首先对此作作了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庭上,央视并没能提供当时委托创作的合同,而其所宣称的“口头协议归央视”,也遭到了刘泽岱本人的否认。
从多位当事人的回忆可印证,刘泽岱当时在家中,用纸和笔自己设计出了三个人物形象,但从人物形象来说,属于独立创作而不是合作作品。
所以法院认为,大头儿子等三个形象的完整著作权,是属于刘泽岱的。
双方都有刘泽岱的授权是否“一女两嫁”?
那么,后来这三个家喻户晓的动画形象,在刘泽岱手中经过了怎样的周折和转移,便成了本案的焦点。
不光是洪某,央视也手握他们与刘泽岱签的协议。
2013年1月4日,刘泽岱与央视动画公司签订《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造型委托制作协议,约定刘泽岱为新版动画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造型,委托费用为10000元,作品交付时间为2013年2月28日。
但刘泽岱并没有向央视交差。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刘泽岱两次退回央视支付的10000元委托费用,并向央视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
但在2013年8月,双方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协议载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央视以委托创作的方式有偿取得了“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著作权,并据此制作了156集的95版动画片,刘泽岱收取了相关费用,并不再享有著作权,还保证未通过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授权第三方取得或使用相关造型作品。
2013年8月29日,刘泽岱还在一份他人事先打引好的《说明》上签字,里面说95版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造型是刘泽岱接受央视的委托而创作,根据当时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央视所有。而刘泽岱之所以和洪某签约,是误以为这几个造型的权利都已经被洪某拿到,在被误导的情况下签约,是无效的。
这几份文件与刘泽岱和洪某的合同,均被出示在法庭上,且全都有刘泽岱白纸黑字的签名。
央视与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所提供的事实及证据,显然是矛盾的,单从纸面材料来看,刘泽岱不光将自己的创作一女两嫁,办事也有些出尔反尔。
但真实情况到底怎样?老先生亲自来到了法庭上。
刘泽岱法庭上说:与央视的合同是吃饭时签的都没仔细看
刘泽岱如今76岁高龄,头发已经花白,作为中国著名的美术师,不光《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舒克和贝塔》、《大盗贼》这些80后耳熟能详的动画片都有他的参与。
在矛盾的事实中,刘泽岱站在了洪某这边。
法庭上他说与央视的两份合同“一份是在吃饭的时候签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