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南宋继续颁布过一些类似的规定。
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朝廷根据屯田数额及请佃人数多寡,决定对各级地方政府官员的赏罚,同时,所收租课十分之中有三厘归县令尉所有。这项措施原是为了表示赏罚分明,但是,由于政治上的**,这些规定反而促使地方官“虚报顷亩”和“强行差抑”人户耕种,并尽量加重佃户负担,增加租课额,以利于地方政府官员达到骗取奖赏中饱私囊的目的。
绍兴十二年九月十三日颁布的敕文中提出:“勘会淮南等路营田,本欲招集流亡,垦辟旷土,州县闻有希赏,颇为欺弊,虽以招诱为名,其实抑配民户耕种,循袭为例”6。绍兴二十年,庐州知州吴逵上报朝廷,要求营田官庄“岁收谷麦两熟,欲只理一熟。如稻田又种麦,仍只理稻,其麦佃户得收”。
绍兴二十一年,池州知州黄子游讲:“青阳县留税多于诸县,有至十倍或七、八倍者。如青阳县每亩上等田三斗,贵池县四升。建德县四升七合,东流县六升之类是也。一州之内而轻重不同如此”。
绍兴二十二年,魏安行从滁州还朝,向宋高宗报告:“陛下轸念两淮,岁岁展免,每田一亩,止收课子五升,然州县不能尽承德意,取于民者,正数之外,每斛加六七斗,多者往往数倍之”。绍兴二十六年十月,宋高宗命令凡愿离开部队的军士去种田的,每人给江淮荒田百亩。
绍兴二十九年,蕲州知州宋晓说:“两淮营田,募民而耕之,官给其种,民输其租,始非不善,应募者多是四方贫乏无一定之人”。
薛季宣的《与虞丞相书四》提到设置二十八庄于蕲、黄之间,“所费亦幸无几,饥民赖于合济,而盗贼少,旷土得以少辟,而垦田颇增”。
他在《与虞丞相书五》中也说:“官庄既已讫事,流移渐次安贴”。之后,他又在答《沈县尉书》中指出:“过合肥(今合肥市),修筑三十六圩之旧,齐安置官庄二十二区,来者哺以路粮,至者处以庐舍、牛具之给、种粮之赐”。
宋晓进而论述了两淮地区营田的附种问题,他说:“应募者多是四方贫乏无一定之人,而有司拘种斛之数,每遇逃移,必均责邻里,谓之附种。近年以来,逋年者众,有司以旧数岁督其子利,致子孙邻里俱受其害。牛十年之后则不堪耕,今给于民者二十有三载矣,一牛之毙,则偿于官,况连岁牛疫而不免输租,收牛之家逋亡而责邻里代输”。
接着又有漕司龚涛等言:“舒、蕲州一十县,多将虚数抑勒人户给散官牛分租种子。令于自己田内种莳,以纳子利,谓之附种。年数既深,牛已死损,而虚数不除。又县官希赏,虚升开垦数目,却于人户自行科纳,以致积年拖欠,因而科扰,实如宋晓所奏”。
绍兴三十一年,中书门下省报告:“两淮诸郡营田官庄佃户数少,因多荒废。州县遂将营田稻子分给与民,秋成则计所给种子而收其实,谓之附种。岁月既久,民业有升降,而其数不减”。从宋晓、龚涛及中书门下省的记述,可知所谓“附种”,实质上是对营田地区附近农户一种无偿掠夺。
绍兴三十二年三月,命令“兵部侍郎陈俊卿、工部侍郎许尹,经划两淮寨堡屯田”。
此时两淮屯田由于金兵的不断侵扰,已尽为荒野。御史中丞辛次膺“乞集遗氓归业,借种牛,或令在屯兵,从便耕种。此足兵良法”。
这一年,从淮西招到濠州参加屯田的归正人有1o752人。
宋高宗在退居为太上皇前夕和宰相谈到淮上屯田时说:“士大夫言此者甚众,然须有定论。用诸民乎,用诸军乎。若论既定,当先为治城垒庐舍,使老少有所归,蓄积有所藏,然后可为”。宋高宗的这两段话,说明两淮推行屯田和营田虽已三十多年,但是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而又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虽也有一些办法,却又朝令夕改,经常变动。
隆兴元年,两淮地区经金蹂践之后,百姓都流亡他乡。维扬帅周淙,“极力招辑,按堵如故。劝民植桑拓,开屯田”。周淙镇守濠梁、淮楚原有依靠山水建寨自卫者,淙为之立约束,结保伍,有效地防御了金的入侵。
隆兴二年,江淮都督陈俊卿,“欲以不披带人,择官荒田,标旗立寨。多买牛犁,纵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乐从。数年之后,垦田必多,谷必贱。所在有屯,则村落无盗贼之忧。军食既足,则馈饷无转运之劳,此诚经久守淮之策”。
宋孝宗命陈俊卿组织实施,整顿淮东屯田。镇江都统制刘宝措置扬、楚、高邮、盱眙、天长等处屯田,“于入队官兵内拣选请受低下、元系庄农、使臣五人例、三人例及效用、长行军兵、口累重大情愿屯田者,及忠义、归正人旧曾力田耕垦之人”,“合用农具本军自行置办外,其耕牛、种粮、盖屋竹木,并乞官中给降”。最重要的是这些“军兵费用钱米,系是逐人身份合得请给”,“田熟之日,官不收课,人有所得,自然乐从”。
让军兵既能从国家领受其“合得请给”,同时又能获得耕作的全部收获物。对承佃屯田和营田的耕兵,规定如此优厚的待遇,是由于这一地区处于战争前线的特殊性,这种优厚政策并没有普遍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