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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悲叶伤秋

发表时间:2011-11-262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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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迷社书评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0001)07中刑初字第01号

公诉机关辰迷社最高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我叫难忘”

男,25岁,xx省xx县xx镇xx村农民,住该村。因犯故意抢沙发罪,抢板凳,抢积分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难忘,难忘律师事务所律师。

辰迷社最高人民检察院(00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我叫难忘”故意抢沙发罪,抢板凳,抢积分罪,

于201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辰迷社人民最高检察院分指派检察员“梅香淡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我叫难忘”及其辩护人难忘,

证人“青丝醉”,鉴定人王子拖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辰迷社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我叫难忘”蓄意抢沙发罪,抢板凳,抢积分罪,

于2011年11月23日,窜至起点遮天书评区伺机作案。

当作者更新和书友发帖时,“我叫难忘”利用宽带网速快速,屡次故意抢沙发罪,抢板凳,抢积分,事发后不知悔改到处招摇,

最终由辰迷社安全边防部,部长,自hi党,副部长,纯洁的搁浅,带领辰迷社安全边防部众多成员前往抓捕,被告人“我叫难忘”作案后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我叫难忘”在案件审理中,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我叫难忘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且无前科劣迹,建议法院从轻惩处。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察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我叫难忘”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我叫难忘”目无书评区法纪,在公共场所抢沙发罪,抢板凳,抢积分,残酷抢取作者更新积分和书友沙发,

其行为已构成抢沙发罪,抢板凳,抢积分罪。犯罪恶性程度极深,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罪不容赦,必须严惩不怠。

辰迷社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我叫难忘”犯故意抢沙发罪,抢板凳,抢积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但不足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为严肃法纪,维护书评治安,保护书友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根据《辰迷社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我叫难忘”犯抢沙发罪,抢板凳罪,抢积分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3份。

审判长悲叶伤秋

审判员小导

审判员蓝宇锋

2011年11月2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辰迷社最高人民法院(院印)

书记员迷雾中的妖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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