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再低头冲入对手怀中的行为,因易引起撞击(butting--拳击中指双方选手头互撞),应对其予以提醒。若因撞击而导致某一方选手流血,即使属偶然,亦对另一方扣1分。裁判判定属故意的时候扣2分。在双方均流血的时候作为抵消,不进行扣分
4、屡次作出没有伴随攻击的抱腿及搂抱,判为消极,可予扣分
5、选手鲜于作迎击、还击之类攻击的,判为消极,也可予以提醒及扣分
6、抱对手的腿不算犯规,抱腿作出的攻击,仅限于拳击或脚踢一次判为有效。但抱腿作出连续攻击则为犯规。对抱腿而不作任何攻击的胶着状态,裁判应命令分开。抱腿投技属犯规
第9条
失格:遇以下情况,选手丧失比赛资格
1、故意犯规,由主裁判宣告失格
2、比赛中不服从评判员指示
3、比赛迟到或不出场
4、举止粗暴,比赛态度恶劣
5、被主裁判判为无战意
6、每警告2次扣1分,而1回合中被扣3分
7、经大会医生诊断,结果为不能出场
8、比赛回合中助手进入拳台触碰到选手
9、其他违反比赛规定的情况
第10条
一方选手有明显优势时,根据主裁判的判断,无须等到比赛结束即可决定胜负。按第5条第4项d
第11条
出现负伤者时,比赛继续进行与否,由大会医生和评判员通过协商决定。这时,比赛中医生不对负伤处作治疗
第12条
选手因负伤而不能继续比赛时,按以下各项决定胜负
(第一项)因对手犯规而负伤的,主裁判观察受伤选手一段时间,若选手仍不能恢复,比赛不能继续的,判犯规者负(犯规者失格)
(第二项)因选手自身不注意而负伤的,判负伤者负(负伤者失格)
(第三项)因双方的偶发性而负伤的情况
1、比赛不成立时(5r制比赛,2r结束时比赛成立;3r制比赛,1r结束时比赛成立)
a、淘汰赛:判能继续比赛的选手胜
b、单场赛:判为无效比赛
2、比赛成立时,计算已成立的回合的得分。判得分领先的一方胜。在第3r以后(淘汰赛时第2r后)负伤的,该回合到负伤发生时间为止的记分须加算在内。得分相同的情况下:
a、淘汰赛:判能继续比赛的选手胜
b、单场赛:判为和局
3、但是,在淘汰赛中,以点数领先的选手不能继续比赛时,败方选手可得到继续参加比赛的权利
第13条
选手及所属团体负责人不得对评判员的宣告及判定作异议申诉。但可在大会结束后2周内向规则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14条
击倒读秒
1、所谓击倒,是指选手因被攻击而受到伤害,脚底以外部分接触地面的情况
2、即使未受伤害,选手倒下后不能迅速起身的情况亦为击倒
3、选手受明显伤害,主裁判判断其继续受攻击的话情况危险时,即使选手没有倒地,主裁判亦宣告击倒(down——站立击倒)
4、击倒读秒随主裁判“down”的口令及手势开始进行。主裁判发出“do(??)根据记录员的秒表正确计算的秒数进行击倒读秒。只有主裁判可发出“down”口令
5、获得击倒的选手在主裁判作倒地读秒过程中,必须在中立绳角待机,直至主裁判作出指示为止
6、获得击倒的选手不服从上述指示时,主裁判应中断读秒,确认选手移动到中立绳角后再继续读秒
第15条
助手
1、选手应有1名主助手和2名副助手,合计3人在拳台侧待机
2、3名助手在回合中必须在指定地方待机
3、回合中能对选手作出指示的只有主助手
4、助手在回合中不能触碰围绳、绳外台面等拳台的任何地方
5、休息时,进入拳台的助手只能有1个
6、助手在回合中不能进入拳台,也不能触碰选手身体,按第9条第8项
7、拳台上各绳角周围不能放置毛巾等物
8、“助手离场”的命令发出后,助手必须马上离开拳台
9、助手不遵守上述规定时,评判员应给予其提醒。第2次提醒时开始每次均予以黄牌提示,黄牌提示3次时自动转为红牌,该助手须离开比赛场地
第16条
服装规定
1、选手参加开幕式等的时候须在拳台登场时,须穿着洁净整齐的服装
2、3名助手应统一服装,有义务与选手穿相同的队服。不允许穿t恤牛仔裤出场。但是t恤作为统一队服是可以的
3、选手比赛着装可自由选择,但须遵守第2条、第17条及第19条
第17条
关于护手绷带和胶布。选手的双手除护手绷带和胶布以外不得缠戴任何物品。选手必须使用举办者提供的绷带和胶布,不允许使用自己的。选手缠绷带时,必须到比赛场地领取并使用。不允许在进入会场前缠好绷带。举办者提供的绷带和胶布只能用在拳上,对其余的缠护物一概不提供。缠护必须经评判员检查及签字
第18条
绷带使用细则
选手拳头部分为了保护,可以使用最小限度的绷带,除绷带及胶布外不能再拳上放任何东西。这里的“最小限度”,是指关于绷带和胶布,评判员许可的范围
第19条
选手除通常使用的绷带、胶布之外,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