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赫岑道夫访华期间,中德双方的领导人只在核裁军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没有谈论裁军的细节问题。
只不过,如果没双方最高领导人的支持,核裁军肯定无法启动。
此后,中德就核裁军进行了十多次谈判。
到一九九二年,在经过了六年的艰苦谈判之后,双方签署了第一份核裁军协议,而这也是冷战期间的第一份核裁军条约。
按照该条约规定,中国将在条约生效之后的五年之内,销毁所有“捍卫者”型战略弹道导弹,仅保留三百五十枚“义勇兵”型战略弹道导弹,而且每一枚导弹携带的核弹头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在条约生效后的十年之内,中国将削减除十六艘“辽宁”级之外的所有战略核潜艇,潜射弹道导弹的数量减少到三百八十四枚,且每枚潜射弹道导弹的弹头数量不得超过十个;在条约生效后的五年之内,中国将销毁所有携带核弹头的陆基巡航导弹,以及射程超过三千公里的空射巡航导弹;在条约生效后的十年之内,中国将把可用于执行战略轰炸任务的轰炸机削减到一百二十架,且由轰炸机携带的核弹头数量不得超过一千二百枚;条约中规定销毁的核弹头与运载工具,都得在双方的共同监管下彻底销毁,且裁军委员会将不定期的进行核查。
按照这份条约,在十年之后,中国保留的核弹头数量将削减到七千枚以内,其中六千零九十枚为战略核弹头,另外近千枚为战术核弹头。也就是说,中国的核武库规模将在十年之内减小百分之七十。
显然,这绝对不是中国的单方面让步。
条约中明确规定,德意志第二帝国在十年之后拥有的核弹头将减少到三千五百枚,其中三千枚为战略核弹头,分别是战略弹道导弹上的一千六百枚、潜射弹道导弹上的九百枚与战略轰炸机上的五百枚。也就是说,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核弹头削减规模更大,超过了百分之七十,仅保留最低限度的核威胁。
此外,条约还明确限定了核弹头的爆炸当量。
这就是,战略弹道导弹所配备的弹头的爆炸当量不得超过五十万吨,潜射弹道导弹不得超过二十五万吨,空射弹头则不得超过十五万吨。
从整个人类的角度来看,中德在一九九二年签署的《削减核武器条约》可以说是文明的一大进步。
只是,这并不表示中德冷战已经宣告结束。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次核裁军,反而加剧了中德在常规武器领域、以及国家防御力量上的对抗强度。
原因就是,在核武器的数量减少之后,中德双方必须更加重视常规武器,以及更有理由来提高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
对德意志第二帝国来说,这两个问题显得格外突出。
要知道,德意志第二帝国仅保留了最低限度的战略威胁能力,其国家安全降到了冷战时期的最低点。为了提高国家安全,德意志第二帝国不但需要更加先进的常规武器,以及有效的国家战略防御系统,还需要提高核武器的作战效率,特别是核弹头的突防能力,以抵消中国的在核武器上的数量优势。
从这个角度来看,赫岑道夫没能通过核裁军来达到目的。
别忘了,赫岑道夫主动提出核裁军,关键目的是削减高昂的军费开支,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推动国内经济改革。
问题是,核裁军节约的军费没有用到经济建设上,而是用来发展其他军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