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到法官等人入席之后,便正式宣布了开庭。
对方律师在征求法官同意之后,直接便向我询问起来。
“陈小姐,我想请问你,七月八号上午的十点四十分的时间,你是否因为要躲避记者,从而跟我的当事人孙若霜一同躲在了天穹招标会场的202房间?”
我忍不住看了一眼曾律师,他冲我点了点头。
我这才回复了一声。
“是的。”
“在房间内你与我的被告人单独呆了半个小时之后,也就是七月八号的十一点二十分时,在众人面前的你是否手持匕首,与我的当事人行成对立姿态?”
我听她的这番话带有攻击性,我不知道该怎么回答,我又准备看向曾律师的时候,对方律师忽然举手。
“审判长,被告在我提问的时候频频用目光看向她的律师,我认为对方律师可以在眼神中给予被告回答的指示,从而影响被告的回答的真实性,故我申请让被告律师上前一步,不可与被告有任何的眼神交流。”
我听到对方律师的这番话一时惊异,没有想到她的目光如此敏锐,又言辞缜密,我看着她精明的眼神,心里暗叫不好,看起来孙若霜找来的律师是一个不好对付的狠角色。
审判长同意了这个请求,并为了公平起见,也让对方律师上前一步,不可与原告目光交流。
对方律师又向我重复了这个问题,我只能点头应承下来,因为这确实是事实。
“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被告承认曾单独与我的当事人在房间里呆了半个小时,就在那个时候,她便对我的当事人行成了谋杀,为此我上交两个证据,一为当时房间的监控录像,二为一把染血的尖刀,这把刀柄上依旧还残留着被告的指纹,故而我推断被告的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她说完之后,便有人拿着这两项证据递给法官,并由工作人员公开的在现场打开了视频。
我看到了这里面的画面果然如同曾律师说的那般,我的样子极其清晰,而孙若霜却仅仅只在视频中露出一个侧面,上面显示的正式我们的手掌交覆的拿着匕首捅进孙若霜的手臂那一幕。
“法官阁下,对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我认为其中的真实性有待考量,首先我曾第一时间去过招标会的现场进行勘察,大家可以来看电视画面。”
曾律师说话间便打开了法庭上的液晶电视,并拿着一个修长的木棍对着屏幕上指点。
“这是当时闯入记者所拍摄的现场,大家可以看到,原告当时站立的位置在门边上,按照那个角度,监视器应该是可以拍摄出她的全貌的,但是这个视频内却仅仅显示出她的侧面,从原告受伤到众人闯入只是一瞬间,可是拍摄角度却已经偏离了大半,所以我认为这个视频是被人做出处理,不可作为原告的呈堂证供。”
曾律师说完,便不紧不慢的继续开口:“其次,我认为那把尖刀并不能作为所谓的证据,难道这上面有我当事人的指纹就可以控告她在杀人?那我相信这上面也存在着其他无数人的指纹,莫非他们都会是杀人凶手吗?”
“你简直就是在强词夺理。”对方律师开口,“当时这个房间内只有原告和被告两个人,所有的证据都在合理的表示这一切都是被告在对原告进行着伤害。”
“你的话语并不是肯定句,房间只有两个人只能说明我的当事人伤害着原告的可能,却不能完全的做出直接推断,而这个视频对于原告来说已经不能再作为证据,但是这却可以成为我的当事人的证据,我找来了国外最权威的微表情专家从这个视频录像中对我的当事人做出表情分析资料,分析表明我的当事人在那种情况的情绪处于重度惶恐不安,人处出这样的情绪中,是不可能做出攻击别人的行为出来,这是我的资料。”
曾律师说完便提交着自己的资料交向法官,并在现场屏幕中显现出来。
我心里惊异于曾律师这般能言善辩的能力,他竟然还可以如此巧舌如簧,轻巧的便把孙若霜提交的证据变成可以证明我清白的证据来。
对方律师继续开口。
“审判长,我认为对方律师的话并不合理,首先人的一切行为都应该遵循本能,人的本能就是趋利避害,不会做出伤害自己的事,故而单独在一起的原告和被告,必然是发生了某些争执,才会使得被告去刺伤原告。其次,被告存在着很明显的伤人动机,现在请允许我向被告提问。”
我听到这里,心里不由的紧张起来。
对方律师开始冲着我问。
“请问被告,七月八号的招标会现场,你所代表齐成发言的辞令中是否是抄袭了晟远集团的公司产品?”
我急忙辩解,“我没有,我事先并不知情……”
“请你正面回答我的问题,你当时发言的产品内容是否与晟远产品一致,我只需要你回答是或者不是。”
“是……”
“那请问你是否曾跟着晟远董事长陆墨有过亲密接触,比如吃饭等,同时你又曾有跟晟远集团的开发部经理王生共赴饭局吗?”
我实在是不想承认这一点,因为我知道承认了对我没有好处,但是曾律师昨晚再三的提醒我,在法庭上一定得讲真话,否则一旦谎言被戳穿,就失了立场。
我只能承认下来。
“我这里有被告和陆墨以及王生亲密的照片,照片中被告有曾跟着陆墨接吻,又与王生相拥,显然与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