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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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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任务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法律发展
经过戊戌变法失败后几年的沉寂,到1902年,中,国思想界重新活跃,出版业再度繁荣,盗版问题也沉渣泛起并且来势凶猛。 1903年5月,上海文明书局创办人廉泉、著名翻译家严复分别上书,要求清政府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这是中国知识分子要求版权的第一声呼吁。1904年4月6日商部表态,同意“由本部酌定版权律”。1905年初,商部拟出了版权法初稿,送交学务处审核。 1907年,学务处又将版权法的修改稿移交民政部,如此数度转手,直到1910年才最终完成。10月2日,民政部将修订完毕的版权法交给资政院议决。12月,经过资政院议决通过、宣统皇帝批准,中国第一部版权法正式产生,定名为《著作权律》,共5章55条。清朝的这部《著作权律》以“伯尔尼公约”为蓝本,参照了各国的现行法律。该部法律比较完善,奠定了中国后来版权法的基础。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了版权保护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草案)》也于1989年提请全国□□会审议。审议中,常委们认为这个法对促进科学文化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作用,应当尽快制定。在立法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探讨和研究。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对于版权立法和司法,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版权保护制度是必要的、有益的。
保护著作权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在活字印刷术发明以后,出现了印刷行业,大量地复制,出售作品成为可能的情况下才产生的。作为现代民法上的著作权法制度,是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出现的,一般认为,英国1709年颁布,1710年实施的《安娜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主义上的著作权法。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著作权法》以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此外,著作权法律保护开始趋于国际化,各国间签定了许多国际条约,如《保护有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
我国《著作权法》也已经开始实施,狭义的著作权法仅指该法。广义的著作权法是除了包括《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外,还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著作权的条文、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著作权法的意见批复,□□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著作权的条文、指示、命令决议等。现在我国已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公约内容也属于广义的著作权法制范围。
著作权法是涉及对智力成果这一无形财产的占有和支配,因此法律必须明确保护的范围。著作权法的基本内容有:著作权主体,即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著作权内容即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期限,著作权的继承、转让和许可使用,侵权行业和罚则等。
著作权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在适用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办理。著作权法中,不仅有民法规范,而且还有行政规范、诉讼规范。因此,著作权法基本上属于民法范畴,是一部以民法规范为主的,同时又一定正义上有综合性法律文件。
版权(copyrig)是用来表述创作者因其文学和艺术作品而享有的权利的一个法律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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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书信集·致胡今虚》:“但既系改编,他们大约也不能说是侵害版权的罢。”从语源学上讲,版权不仅表示复制权,而且表示对作品本身及其载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有时也与文学艺术产权交替使用。与英语版权一词相对应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