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南北逐鹿角力的时候,为了争取正统,为了证明共和政体的合法性,一群来自齐地的法学家们解释道:什么是法律?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就是法律。
这一句话很简单,却戳破了法典的神圣外衣,法律从此既不是天理的法典化,也不是君权的乾纲独断,而只是国家强制的规定。国家——可能是君权朝廷,也可能是共和政府,还有可能是君主立宪的四级议会。
通过戳破这一层简单的画皮,被临安府的王公贵族们蔑称为“无赖汉”的四级议会掌握了法律这个统治的武器——当共和政府统治区的大地主大贵族们拒绝按照共和政府的要求进行土地改革、选举民意代表的时候,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它得以实行。尽管他们拒绝承认所谓的共和政府的合法性——“自古未闻无君无父之朝廷”——但是没有关系,只要有强制力、土地和人民,那么就是一个合法的政府。
为三晋法学派招魂的法学大师名叫耶律楚材,是一位契丹贵族,不过他在大辽过的并不怎么好,所以南下来讨生活,在青州传道授业二十年,然后就风云际会变化龙,成为了所谓“强制力法学派”的总大将。
朱熹已经去世三百年了,耶律楚材的时代也过去了两百多年。直到现在,自然法学派和强制力法学派依然相互攻讦,互不相让。
程祁所在的东京大学园是自然法学派的大本营,洛阳高等师范学堂则是强制力法学派在中原的重镇,这一封书信来得很巧,而且正是程祁所期盼的——他这个以小说家出道的无名小卒的春天估计就快要到了。
这位洛阳来的教授从《无人生还》中看到了一个契机,一名司法者因为人间法与自然法的相离而感到痛苦,并最后走上了杀人犯罪的道路——从自然法的角度看,他杀的都是有罪之人,但是从人间法的角度看他确实违背了法律。这一个故事以夸张的形式指出了人间法与自然法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很好,教授立即就指出:根本不存在所谓自然法,而只是存在具体于某一个时代的lún_lǐ道德特征,而人间法可以随时修订,这就是强制力法学优越于泥古不化的自然法学的精妙之处。
话说了一堆,又回到先秦时代“法先王”还是“法后王”的老问题上去了。程祁觉得两者皆有可取之处,两者也皆有不到之处。
自然法的优势在于“假设”了一个尽善尽美的法的模型,认为人间法是不完美的,需要不断的改进以趋近自然法本身,但困境在于如何证明存在尽善尽美的法本身,又如何证明新法是接近自然法而不是背离自然法。
强制法学的优势在于以国家强制力为担保,取消了法的形而上的因素,让法的合法性一目了然,无需去做一大堆不可证明的形而上的论证。但是强制法学的劣势也同样在于此,强制法学最无法回答的问题在于,一旦出现恶政,那么恶政的恶法是否还是法律。这个问题在另一个时空是在纽伦堡审判中达到了高峰:纳粹党员们认为自己抢劫、屠杀和种族清洗不过是执行国家的法律因而无罪,但法官们最后还是依据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宣判一个人如果根据自己的良心应当能够判断出某种行为是不人道的或者有违lún_lǐ的,即使这道命令来自于国家强制力,也不应当遵守。
一个是儒家的传统,一个是法家的后裔。程祁在两者之间决定走第三条道路,而回复给这位洛阳教授的信,就是一个最好不过的契机。
他铺开信纸,先客气了两句套话,然后便转入到正题之中:
法律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个最根本的问题。自然学派认为存在一个天理,法理是对天理的“分有”,法律应当是契合天理的——这回答了法律应当是什么;而强制法学派指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的规范总和——这回答了法律实际上是什么。
在应当是什么与实际是什么之间,如何寻求一种平衡?很明显,在生活中,法律并不截然的分成两部分,也并不是单纯的只是上述两者中的一个。而是既有应然的部分也有实然的部分。
实际上,法律既不是几个学者的冥想结果,也不是一群议员老爷们凭空创造的橡皮。法律是既有的社会关系总和,它是一种社会现象,它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它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有历史的成分,也有现时代人们智慧的结晶,而且还影响着未来的事件。它可以被改善,并且法学者的作用就是提出和论证改善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法有自己独特的目的,不是抽象的公正和正义,而是每个案件的公平与正义,即法的社会效果。
比较自然法学和强制法学,程祁提出的社会法学观,把关注的重心从法的来源转向了法的运行。他指出,空有良法而无善司法者,良法亦是恶法。所谓真正良法,必是落在日常,显现于个案之中的良法。
这份信寄出去之后,很快就在洛阳高等师范学堂引起了轩然大波,有批评的,有赞许的,不少法学教授在自己的课堂上把程祁在回信中提出的观点梳理出来,逐条讨论。半个月不到,程祁就收到了十多封从洛阳来的信,有长篇大论与他辩驳的,也有细心为他细化深入各种观点的,还有一封更干脆了,这封信来自于洛阳高师的十多名教授联名,他们希望能够遵从古例,请程祁这位法学界的后生小子到洛阳高师的学堂之上展开论战。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