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广告营销理念的不一致,从而在用不用广告公司,或者花多少钱,聘请多大体量的广告公司这些问题上产生分歧,愈演愈烈,从而导致一部分人宁愿私刻印章也要和幻彩公司签约,另一部分人宁愿报警也不愿被这个合约捆绑约束。赵慕慈这样想着,觉得自己的推理更能站得住脚了。
上面这种推演的前提是,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高层比较清晰的认识到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所以报警对于不愿意签订和约的母公司而言最为有利。
而如果母公司并没有子公司是独立法律个体的意识,那么……通告中只出现母公司,就会有另一种可能,即母公司认为它全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向警方报案也就意味着两家公司的报案,全面否定与幻彩公司的合约合作。这种情况下,前面推演的母子公司之间的分歧同样可以成立。
如果是这种情形,幻彩公司之前数次催款的行为,不仅销售公司知情,作为母公司的潮乐肉酱有限公司显然也知情。声称不知情,只是不想承认与广告公司的合作这一营销战略罢了。
至于有没有可能催告的是警方披露中的骗子……还是老问题,要看骗子和潮乐公司有没有关联才能确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