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师举行这一次大朝会,除了有相应的必然性之外,还有着张嘉师自己认为需要达到的相应目的。
比如说官员调动,评价,升迁甚至是惩处。
这么一个目的,是张嘉师尝试性的进行小范围的调整为主。
当然,张嘉师还希望有一点能够进行尝试,那就是在小范围实行察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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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嘉师原来所在的世界,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官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汉文帝时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时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件。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
由此可见,察举制度是经过汉文帝的尝试,但是因为一些方面的影响,汉文帝时期的察举制度的尝试遭受到失败。
其标志性的影响,就是以著名书生贾谊的荣衰为代表。
汉代察举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举士(选拔人才)与举官(提拔官吏)没有分开。而且,选举与考课没有区分。察举的对象既有未入仕者(无官职者),也有入仕者(现任官吏)。选举科目的设置,也是对现任官吏的考课内容。总的来看,考试(考课)是辅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这说明汉代对选才、任职官吏的考核还未制度化、严格化。
到了东汉光武帝时,开始对选拔与提拔的对象,施行授试以职,即进行文字方面的测试,内容有策、经、笺奏(章奏文体)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所有科目渗透,说明考试这一环节变得愈来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这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与察举有关的四项标准。早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对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这两个时期提出的内容亦大体相同。
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时任尚书令的左雄提出改察举之制,主要内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包括年龄及课试内容的规定。又提出先诣公府的办法,把考试分为两个层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试,再由尚书省复试。这是察举制度中考试环节的重大改革,是选才用才的一个进步。
汉代察举制度中,对被举者的年龄,在不同时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规定。这里简述东汉时的规定。
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诏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规定举孝廉必须在40岁以上。但又规定:其有茂才异行,不拘此例,就是对有特殊才干者,可以放宽限制。上述规定,源于尚书令左雄的意见。左雄在关于察举改制的建议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对于有颜回、子奇之类,不拘年龄,即学识、才干特别高的人,年龄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对左雄的意见,但顺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终颁布了诏令。
其实以上的规定也不尽然。如在征诏博士人才时,年龄限制则为50以上。到质帝时,又令郡国举明经之士,年龄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从以上例子可见,东汉时期对被举者年龄的限制,普遍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因为此举无疑是对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压抑。
张嘉师希望能够凭借察举制度来对大秦帝国的官吏阶层的选拔进行修整。毕竟在张嘉师的认知当中,察举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官员良莠不齐的情况出现。
察举制度的好处主要有四个:
其一,在察举制下,个人的社会背景、家庭出身不再是选士任官的唯一依据。地方士人只要有真才实学,有一定的社会威望,或有值得称颂的道德品质,就有可能成为察举对象,从而登上仕途。许多出身卑微的人才像主父偃、东方朔、司马相如在汉武帝时得到重用,而这在世卿世禄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在世卿世禄制下,官职由贵族垄断并世袭,一般人根本没有条件成为官吏。而世袭的贵族往往奢侈腐化,无所用心,于国于民都为害不浅。军功制起初,只要有军功,不管他出身如何都能授以爵位,而若没有军功,哪怕他出身再高贵也不能获得爵位,所谓“有功者荣显,无功者虽富贵无所芬华”是也。但到两汉时,有了高爵低爵之分,一般人不可能获得高爵,换言之,家庭出身此时使得爵位越来越无实际意义,百姓对是否拥有爵位也毫不挂心了。
其二,察举制有利于招徕各类人才。察举科目很多,有孝廉、秀才、明经、明法、贤良方正、直言极谏、孝悌力田等不下十几种,而且又让熟悉地方情况